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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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債權人 牛勇 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麗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與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8號支付命令是否為
同一債權?如為同一債權,於該件支付命令確定証明書撤銷前,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