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0六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八月七日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復明知附表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經各該編號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起,先後多次,以各該編號所示販入價格,向不詳姓名人販如附表所示未得前開專用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後,在台南市○○街○○○巷○○號住處及流動夜市等處,以各該編號所示賣出價格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迄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台南市○○街○○○巷○○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及附表二所示器具。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鑑定證明書等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按商標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90號令修正公布,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本件被告之連續販賣行既為跨越新舊法施行期間,應當然施用修正後之新法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其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同地販賣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品,觸犯數個上揭罪名部份,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八月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上開違反商標法前科,仍不知悔改,復犯本販賣罪,對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所生危害非輕,惟販賣之規模非鉅,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供本案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附錄法條: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仿冒之商標│商標專用權│商品│販入及賣出價格│││人││(新台幣)├──┼────────────┼─────┼──────┼───────│1│固喜GUCCI│義大利商固│褲子七九件│褲子每件以二百│││喜歡固喜公│衣服七件│元販入、四百元│││司│皮帶一0四條│賣出;衣服每件││││皮帶頭八五個│以一百八十元販││││皮包二一個│入、三百九十元││││手提包十五個│賣出;皮帶(連│││││同皮帶頭)每條│││││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皮包每個└──┴────────────┴─────┴──────┴───────┌──┬────────────┬─────┬──────┬───────│││││以二百元販入、│││││四百元賣出;手│││││提包每個以二百│││││元販入、四百元│││││賣出。
│2│布拜里BURBERRY│英商布拜里│褲子二三五件│褲子每件以二百│││公司│衣服一二七件│元販入、四百元││││皮帶三一條│賣出;衣服每件││││皮帶頭二六個│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皮帶(連│││││同皮帶頭)每條│││││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
├──┼────────────┼─────┼──────┼───────│3│ 路易威 登LV│法商路易威│褲子一二九件│褲子每件以二百│││登馬爾悌耶│衣服十件│元販入、四百元└──┴────────────┴─────┴──────┴───────┌──┬────────────┬─────┬──────┬───────│││公司│皮包三件│賣出;衣服每件││││皮夾二四件│以一百八十元販││││皮帶三七條│入、三百九十元││││皮帶頭二九個│賣出;皮包每個││││圍巾四件│以五百元販入、│││││九百八十元賣出│││││;皮夾每個以二│││││百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皮│││││帶(連同皮帶頭│││││)每條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圍│││││巾每條以二百元│││││販入、三百九十│││││元百元賣出。
├──┼────────────┼─────┼──────┼───────│4│PRADA│盧森堡商普│褲子六十件│褲子每件以二百└──┴────────────┴─────┴──────┴───────┌──┬────────────┬─────┬──────┬───────│││瑞得有限公│衣服二件│元販入、四百元│││司││賣出;衣服每件│││││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
├──┼────────────┼─────┼──────┼───────│5│MARLBORO│美商飛力馬│褲子三五六件│褲子每件以一百│││立斯產品股││八十元販入、二│││份有限││百九十元賣出。
├──┼────────────┼─────┼──────┼───────│6│DAKS│美商帝格斯│褲子八件│褲子每件以二百│││ 辛普遜 集團│衣服十五件│元販入、三百九│││公開發行股││十元賣出;衣服│││份有限公司││每件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
├──┼────────────┼─────┼──────┼───────│7│CKJCALVIN│美商卡文克│褲子二件│褲子每件以二百└──┴────────────┴─────┴──────┴───────┌──┬────────────┬─────┬──────┬───────││KLEINJEANS│ 雷恩 商標信│衣服一件│元販入、三百九│││託公司││十元賣出;衣服│││││每件以六十元販│││││入、一百元賣出│││││。
├──┼────────────┼─────┼──────┼───────│8│NAUTICA│美商水手服│褲子七件│褲子每件以二百│││飾股份有限│衣服七件│元販入、四百元│││公司││賣出;衣服每件│││││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
├──┼────────────┼─────┼──────┼───────│9│ARMANI│瑞士商GA│褲子三五件│褲子每件以二百│││慕得芳公司││元販入、四百元│││││賣出。
├──┼────────────┼─────┼──────┼───────│10│POLOBYRALPH│美商波露/│褲子八二件│褲子每件以一百└──┴────────────┴─────┴──────┴───────┌──┬────────────┬─────┬──────┬───────││LAUREN│羅蘭公司有│衣服五十件│八十元販入、二│││限合夥││百九十元賣出;│││││衣服每件以一百│││││元販入、一百九│││││十元賣出。
├──┼────────────┼─────┼──────┼───────│11│DKNY│美商 賈柏里 │褲子十四件│褲子每件以二百│││工作室公司││元販入、三百九│││││十元賣出。
├──┼────────────┼─────┼──────┼───────│12│MOSCHINO│義大利商蒙│褲子一二六件│褲子每件以二百│││夏諾公司││元販入、四百元│││││賣出。
├──┼────────────┼─────┼──────┼───────│13│NIKE│百慕達商耐│褲子五件│褲子每件以一百│││克國際股份│衣服四三件│元販入、一百九│││有限公││十元賣出;衣服│││司││每件以一百元販└──┴────────────┴─────┴──────┴───────┌──┬────────────┬─────┬──────┬───────│││││入、一百九十元│││││賣出。
├──┼────────────┼─────┼──────┼───────│14│TOMMY│美商 唐美 .│褲子一三八件│褲子每件以一百│││希緋格許可││元販入、二百九│││公司││十元賣出。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考│├──┼────────────┼───────┼───────────┤│1│標價牌│六十個││├──┼────────────┼───────┼───────────┤│2│塑膠袋│二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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