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韋翔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韋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韋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5年2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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