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韋翔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韋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韋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