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韻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姚柔帆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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