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三芝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52,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