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宗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
0、41、4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55、1057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三第217頁)可查,上訴期滿日為105年1月30日(按:當天雖係週六,但經行政院公告為補上班日),玆上訴人竟遲至105年2月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諸前揭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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