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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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王幸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1年11月15日│14,824元│AA0000000││││限公司 楊金昌 │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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