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上訴人 王淑芬 住新北市○○區○○路○○○號
王秀卿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被上訴人 周美女 住新竹市○○里○○鄰○○路○○巷○○號
陳美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另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經原審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限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3年2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回證可參(見本院卷9頁、11至12頁)。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足稽(見本院卷16至20頁、21頁),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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