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炎勳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3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炎勳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同一時地,接連辱罵告訴人2次,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因樹木砍伐糾紛,一時激動,以不雅言語辱罵告訴人,行為至屬不當,經本院移付調解,雙方因樹木砍伐衍生之另案訴訟糾紛致本件無法達成共識,經本院開庭勸諭雙方,並再度安排2次調解,被告均到場表示希望協調之意,然因告訴人均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以上有調解案件進行單可稽,堪認被告確實有和解之誠,兼衡被告無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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