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28號
原 告 凃靖瑄
原 告 凃榮昌
原 告 凃貴霖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
訴訟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6,982,8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70,201元,尚有65,351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