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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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邱延璋
被 告 賴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三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
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