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王馥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
,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