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被   告  陳慶
       陳慶霖
       陳秋芬
       陳秋月
       陳秋燕
       張麗娟
       張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陳慶彬 之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共有人陳慶彬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3月8日已
死亡,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陳慶彬於本件共有物之權利義務,
除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全部依法拋棄繼承者外,應由其繼承
人繼承,是原告應具體指明陳慶彬之繼承人為何人及其住所
或居所,以供本院判明本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是否
適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陳慶
彬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
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
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且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
本以利送達,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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