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洪雅俊 被上訴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柯馨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847元(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