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本金2,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