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執緩卯字第二二號、九十九年度聲減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三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而其於緩刑期間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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