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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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0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婚字第130號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