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柯旺德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柯致良
柯柏芸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家榛 被告 柯旺榮 訴訟代理人 簡育婷
廖頌熙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柯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柯美麗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柯致良、柯柏芸、柯家榛、柯旺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柯美麗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現由兩造登記為公同共有。因柯美麗配偶 黃國義 已先於柯美麗於90年9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即 柯旺聰 、原告、被告柯旺榮、柯旺富4人,嗣柯旺聰於106年7月14日死亡,再由其子女即被告柯致良、柯柏芸、柯家榛繼承,從而,柯美麗之遺產即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之比例共同繼承,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柯美麗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柯旺榮以: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答辯。被告柯致良、柯柏芸、柯家榛、柯旺富等4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1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柯美麗於105年3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現由兩造登記為公同共有,兩造對於上開遺產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迄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柯美麗、黃國義、柯旺聰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臺東縣○○鎮○○段○○○○○○號建物登記謄本、臺東縣○○鎮○○路○○○○○○○○○○○○○號房屋稅籍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見本院卷第9至41頁及第78頁)為證,被告柯旺榮對於上開事實並不爭執,且同意原告之請求,其餘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據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即屬有據。審酌被繼承人柯美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如附表所示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柯美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予分割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一:被繼承人柯美麗之遺產┌─┬─────────────┬───────┬───────────┐│編│遺產項目│遺產價額│分割方法││號││(新臺幣)││├─┼─────────────┼───────┼───────────┤│1│臺東縣○○鎮○○段○○○○號│351,626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土地││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東縣○○鎮○○段○○○○號│449,878元│同上│││土地│││├─┼─────────────┼───────┼───────────┤│3│臺東縣○○鎮○○段○○○○號│98,516元│同上│││土地│││├─┼─────────────┼───────┼───────────┤│4│臺東縣○○鎮○○段○○○○號│280,808元│同上│││土地│││├─┼─────────────┼───────┼───────────┤│5│臺東縣○○鎮○○段○○○號房│146,100元│同上│││屋(門牌號碼:臺東縣成功鎮│││││豐田路112之1號)│││├─┼─────────────┼───────┼───────────┤│6│臺東縣○○鎮○○段○○○號房│52,800元│同上│││屋(門牌號碼:臺東縣成功鎮│││││豐田路112號)│││├─┼─────────────┼───────┼───────────┤│7│臺東縣○○鎮○○路○○○號房│200元│同上│││屋│││└─┴─────────────┴───────┴───────────┘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柯旺德│1/4│├──┼────┼──────┤│2│柯旺榮│1/4│├──┼────┼──────┤│3│柯旺富│1/4│├──┼────┼──────┤│4│柯家榛│1/12│├──┼────┼──────┤│5│柯致良│1/12│├──┼────┼──────┤│6│柯柏芸│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