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ZaKaryiaBELAM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奕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捌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