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 駱秋萍
駱秋樺 彭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沈彩雲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如無法陳報,則以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駱沈彩雲、 駱美麗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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