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占有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洪德禮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連士良
連敦芳 連振演
詹智惠
連允真 連以約 連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占有關係存在,及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故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95,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翰章附表: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24.014,300元1,393,243元2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300元2,300元合計1,395,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