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奎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174、176、176-1、177、177-1、177-2、178、183、184-1、184-2、184-4、187-1、1479-8、1479-11、1488-2、1490-3、1495-3、1495-13、1497、1501-3、1503-1、1503-3、1503-4、1503-5、1503-6、1503-7、1506-1、1506-4、1520-1、1521、1521-1、153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賴文奎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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