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彭孟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曾文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