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07號聲請人 彭劉賢 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麗玲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