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687號原告 徐博鈞 被告 徐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1年10月24日民事查詢單、本院111年10月24日答詢表、111年10月2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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