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涂玉樹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6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影本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