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涂玉樹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6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影本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