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85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相對人天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丙○○○○○○
樓相對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天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秀如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將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