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4155號抗告人甲○○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對95年度票字第34155號所為之駁回抗告裁定予以廢棄。
理由按抗告期間之起算,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若未為合法送達,自無從依之起算期間。原裁定逕以抗告逾期駁回,顯有違誤;故原駁回抗告裁定予以廢棄。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