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65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正。
二、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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