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郭佳如
郭佳欣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蜜蘭
郭志源 被告 曹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郭佳如、郭佳欣對於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6號,被告曹秀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黃佩韻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