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 趙福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以特定其人別之資料,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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