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隆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 陳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00,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16,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