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抗告人山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