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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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師婷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文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96年2月8日復裁定「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本院於96年4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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