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童話故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
丙○○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