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55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票據法第127條規定,票據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事項者,不生票據上效力。
二、經查本件雙方約定年息以百分之20計算,未記載於票據上,故不生效力,利息利率之口頭起算標準應視為未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故超過利息年利率百分之6部份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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