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范振華 債務人 翁淑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