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葉誌銨 原名 葉朝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誌銨(原名葉朝安)於91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219,386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19,386元,及自95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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