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惠娟於民國85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5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李惠娟於93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5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6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96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惠娟456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005元│00000000000│5月16日起│││├──┼─────┼──────┼──────┼──────┼───────┤│002│新臺幣│李惠娟5520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2,814元│00000000000│5月0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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