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春夏因竊盜等犯嫌,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自民國101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涉犯4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判處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101年6月12日審理時仍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已經被中國共產黨所佔領,要讓上級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寄給戰罪法庭」、「我這些行為都是為了要寄給戰罪法庭,是幫助聯合國的行為。軍隊一直過來,槍枝也被沒收好幾千枝,這是真的事實。但是沒有人敢面對這些問題」等語(本院卷第159、161頁),可見其仍存有幻覺,且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之補充說明亦表示:「個案與原生家庭長期未聯絡,長期缺乏支援系統;亦長期未接受適當之治療。雖個案此次犯罪未有明顯之暴力行為,但依過去病史顯示:個案之精神症狀,有可能導致暴力或其他危險行為。若未接受適當之治療,再犯之風險高」(本院卷第147頁),足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攜帶兇器竊盜之虞,本件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