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 秦雅琪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庭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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