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林政毅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罰金部分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二罪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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