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甲○○
乙○○以上上訴人與丁○○○、丙○○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