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墀璜 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利益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