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莊佳樺 律師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㈠主文第二項、理由第七段第二行(即第十四頁第三行)關於「 蕭世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㈡理由第六段第㈣點第五行(即第十三頁第十七行)關於「菲力普」之記載,應更正為「菲利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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