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4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指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街○○○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