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76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96年8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託被告所在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技能訓練所)為送達而收受,上訴人即被告雖於96年8月15日(本院收狀章戳日期)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規定,該裁定於96年9月17日為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而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甲○○自92年3月
3日起,戶籍地設於高雄縣鳳山市○○里○○路○○巷○○號,亦經對上訴人上開戶籍地於96年10月2日為公示送達完畢,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