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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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7號上訴人佛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榆 被上訴人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