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藍子鴻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彥臻 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琇淳